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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发布时间:2026-10-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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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24

X3HA202312080065

洛阳市偃师市腾威公司负责人张现伟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东汉皇陵保护区生态,非法占用耕地一案多次举报未果,导致和举报人一同上访的人员遭受威胁。

偃师区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1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部分属实。1.“洛阳市偃师区腾威公司负责人张现伟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东汉皇陵保护区生态”问题属实。2016年10月偃师市文物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偃师区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违规建成车间和办公楼,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2021年4月至6月,偃师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对该公司钢结构厂房项目进行了文物勘探,并出具了文物勘探报告。2023年5月,偃师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对该公司钢结构房二期项目进行了文物勘探,出具了文物勘探报告。2024年5月27日,对该公司钢结构房二期项目(扩建项目)违法建设问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2.“非法占用耕地一案多次举报未果”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偃师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企业在无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5969.35平方米建设厂房,属违法占地。2016年3月偃师区国土资源局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企业接受处罚后于2019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2021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大口镇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有扩建行为,有3882.90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于2021年4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3.“导致和举报人一同上访的人员遭受威胁”问题不属实。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后,偃师区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实地走访问询,不存在对举报人进行威胁的情况。

部分

属实

对偃师市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1.对该公司的文物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共处罚22万元;按照要求开展了文物勘探,并出具了文物勘探报告。2025年12月6日,国家文物局督查违建问题专家评估论证会出具专家评估论证综合意见:建议项目一期处罚后的项目维持现状,该公司与属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承诺并保证如因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项目二期新建项目建议限期拆除,2025年12月15日对偃师区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钢结构房(二期)进行拆除,2026年1月20日拆除完毕。

2.对该公司的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14.97405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有关规定,偃师区按照要求在依法处罚到位,企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为该企业补办了不动产权证。

是

偃师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涉及的9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25

D3HA202312100047

偃师市大口镇腾威公司占用东汉十三皇陵保护区耕地,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违法。对D3HA202311290024公示结果不满意,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1年5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结果是已整改到位,实际没有整改到位,也没有没收3882.9平方米的违法建设和其他设施。在没有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该收回该公司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举报人要求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办事,必须整改到位、处罚到位。

偃师区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2个问题属实,2个问题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关于群众反映:“洛阳市偃师区大口镇后周村西顺路走约1000米路南,腾威公司占用东汉十三皇陵保护区耕地”问题属实。2016年10月偃师市文物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偃师区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违规建成车间和办公楼,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2021年4月至6月,偃师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对该公司钢结构厂房项目进行了文物勘探,并出具了文物勘探报告。2023年5月,偃师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对该公司钢结构房二期项目进行了文物勘探,出具了文物勘探报告。2024年5月27日,对该公司钢结构房二期项目(扩建项目)违法建设问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2.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偃师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企业在无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5969.35平方米建设厂房,属违法占地。2016年3月偃师区国土资源局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企业接受处罚后于2019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2021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大口镇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有扩建行为,有3882.90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于2021年4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3.对D3HA202311290024公示结果不满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在2021年5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结果是已整改到位,实际没有整改到位,也没有没收3882.9平方米的违法建设和其他设施问题属实。2021年5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对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处罚决定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882.9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元罚款,共计69892.2元。5月21日偃师区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建筑物于2021年5月没收,9月移交大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后经洛阳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洛阳市政府批准通过后办理了土地使用证。4.在没有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该收回该公司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举报人要求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办事,必须整改到位、处罚到位问题部分属实。因该不动产权证经洛阳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洛阳市政府审批,合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规定,不需要收回注销,目前问题已整改到位、处罚到位。

部分

属实

对偃师市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1.对该公司的文物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共处罚22万元;按照要求开展了文物勘探,并出具了文物勘探报告。2025年12月6日,国家文物局督查违建问题专家评估论证会出具专家评估论证综合意见:建议项目一期处罚后的项目维持现状,该公司与属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承诺并保证如因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项目二期新建项目建议限期拆除,2025年12月15日对偃师区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钢结构房(二期)进行拆除,2026年1月20日拆除完毕。

2.对该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14.97405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有关规定,偃师区按照要求在依法处罚到位,企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为该企业补办了不动产权证。

3.偃师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涉及的9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是

偃师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涉及的9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27

D3HA202312120057

洛阳市涧西区建滨南路与芳华路交叉口,该位置之前是绿地苗圃,现在有人在此建加油站,并且周边是王府庄水源地,破坏生态环境。希望查下该加油站是否有相关的环保手续。

涧西区

其他污染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1个属实,整体上部分属实。1.“洛阳市涧西区涧滨南路与芳华路交叉口,该位置之前是绿地苗圃,现在有人在此建加油站,并且周边是王府庄水源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群众举报点位位于涧滨南路与芳华路交叉口西北角,该地块为洛阳洛鑫石化有限公司项目地块。现该加油站处于停工状态,地块内有一座未完工的办公楼和一座未完工仓库。该地块在王府庄水源地6#水井保护区范围内,6#井自2021年以来已停用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要求,12月15日,涧西区政府下达《关停通知书》,对加油站进行查封。2.“希望查下该加油站是否有相关的环保手续”问题属实。因该地块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2026年7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文〔2026〕75号),文件第二条取消洛阳市涧河王府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26年8月1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涧西分局对洛阳洛鑫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批复文号洛环涧表〔2026〕21号。

部分

属实

涧西区相关部门对洛阳洛鑫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地块下达《关停通知书》,进行查封,待王府庄水源地保护区取消后,该项目完善办理各类手续后方可解除查封,恢复建设。

经调查处理,该举报件已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19.6万元。2026年8月1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涧西分局对洛阳洛鑫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批复文号洛环涧表〔2026〕21号。

2.2026年7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文〔2026〕75号),文件第二条取消洛阳市涧河王府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涧河王府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该加油站不在保护区范围内。

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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